質疑監警會調查反修例活動越權 社工申覆核敗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4/16 14:35

最後更新: 2020/04/16 19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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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工呂智恆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監警會就去年6月9日至7月2日發生的反修例遊行及示威活動,進行審視及撰寫報告,社工呂智恆早前就此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質疑監警會沒有調查權。法官今(16日)頒下判詞,裁定社工敗訴,兼須付訟費。呂表示個人希望上訴到底,惟須先與律師團隊研究再作決定。

申請人呂智恆於庭外表示,個人希望上訴到底,惟須先與律師團隊開會研究觀點後再作決定。呂不同意法官於判詞中指監警會有權行使權力完成相關工作,呂認為監警會職能從沒有主動調查權力,只須跟進警察或警察投訴課提出之相關投訴。呂強調,他一直堅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反修例事件作調查,而並非由監警會負責,故此監警會公開報告與否,他亦不會接受有關報告內容。

監警會發表聲明表示對裁決表示歡迎,聲明又指首階段性報告原訂於 2020年初發布,基於司法覆核案件,會方在 2020 年 1月決定不宜按原定計劃發布報告,基於法庭已作出裁決,會方將盡快召開會議決定有關發布報告的安排。聲明指有關報告將會是全面報告,涵蓋 2019年 6月9日、6 月12日、7月1日、7月21日、8月11日及8月31日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相關事件,以及新屋嶺扣留中心及警員身份識別的議題。主席梁定邦向傳媒表示,估計5月底可完成整份報告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,認為監警會根據條例就所有相關事實作出研究,據監警會會員誓章內容指,監警會並非就匯報投訴作調查,就個別投匯報投訴仍交由警察投訴課處理,因此不會造成任何事實矛盾。

法官指,根據《監警會條例》第8(2)條,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其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,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,賦予會方權力廣泛。監警會根據條例有權進行研究,查找導致或可能導致匯報投訴之缺失或不足,會方收集及整理當時有關的大型公眾活動資料,從而重組事件背景及時序。

判詞續指,當時監警會就大型公眾活動接獲投訴數字不斷攀升,就此進行研究及重組事件,並審視了解警方當時使用的裝備及武器及其根據之相關指引,以及警方於新屋嶺中心處理被捕人士的程序等,亦有助監警會日後覆核警察投訴課之調查報告。法官認為監警會並無越權,故駁回申請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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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